台糖土地租賃,中彰區處,農牧用地

台糖土地租賃,中彰區處,農牧用地

台糖土地租賃,中彰區處,農牧用地

本人並非在台糖服務,所以這裡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有錯誤請來信告知,也歡迎利用提供的參考連結求證。

在本篇文章中常用的名稱及其簡稱。

全名簡稱
台糖公司待活化可供釋出土地清冊清冊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地籍圖資系統

下面幾個名詞的使用並沒有統一,在不同的系統裡有不同的名稱,所以附上對照表。

清冊 地籍圖資系統
縣市名稱 縣市
鄉鎮名稱 鄉鎮市區
段號名稱 段名
小段名稱 段名
母號 地號
子號 地號

下面的小節順序也是租賃時建議的考量順序。

Section 1. 一般須知

  • 相關規定與辦法,參考這兩篇問答,。注意到不是任何東西都能種,有限制一些作物不能種植。
  • 清冊可以從這個網站下載,根據台糖的說法,台糖每個月會更新一次,但不會標示清冊更新的日期。
  • 租金不一定,打電話去問都會要你先提供段名地號,但筆者是想要先知道租金後才來決定土地,所以可以問某個鄉鎮市區的平均值,例如台中市后里區的租金平均為一年一公頃五萬。
  • 租期可以是一年至五年。
  • 清冊中的分號只是台糖內部使用,例如台糖某塊土地切割出一部分租給台電架設電塔,但這個切割並沒有正式登記,所以有分號。
  • 屏東區處、花東區處的租金計算方式可能又不一樣,參考這裡

Section 2. 決定地類

  • 清冊中可以看到[使用地類名稱]及[使用分區名稱],這兩個名詞很容易混淆,特別是有些分區跟地類看起來似乎是衝突的,例如有些土地的[使用分區名稱]是[特定農業區],但[使用地類名稱]卻是[甲種建築用地]。
  • 本文只討論[農牧用地]。
  • 關於[使用地類名稱],要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這個法條的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PDF(下面簡稱[許可使用細目表])。不過因為格式的關係,不容易閱讀,我把[農牧用地]的部分節錄出來,方便參考,參考後面的表格。如果還是覺得版面太擠,請自行複製表格的網頁原始碼,在本機的網頁上檢視。
  • 關於[使用分區名稱],就沒有像[使用地類名稱]一樣有[許可使用細目表],只有對各區的概略介紹,參考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二章第11條。但瞭解這些分區也是必要的,因為在查[許可使用細目表]時,裡面就會提到這些分區,例如[農牧用地][工業區]就禁止興建農舍。
  • 使用地類別 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附帶條件
    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五、農牧用地 (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農作使用    
    (二)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1. 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   限於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核准興建之農舍。
    2. 農產品之零售    
    3. 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    
      4. 民宿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三)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一、本款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上開審查辦法規定之堆肥舍(場)許可使用細目,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四)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但森林區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本款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款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三、上開審查辦法規定之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含共同處理堆肥場)、死廢禽及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等許可使用細目,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五)水產養殖設施(工業區除外)     一、本款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款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1. 保育水土所採之保育設施 本款各目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2. 自來水取水處理、管理及配送設施  
      3. 水庫及與水庫有關的構造物及設施  
      4. 水文觀測設施  
      5. 其他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土石採取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採取當地土石(限於採掘、儲存及搬運,不包括設置碎解、洗、選作業場所),並應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八)林業使用 造林、苗圃    
    (九)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一、本款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限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
    二、本款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十)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1. 電信監測站 本款各目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2. 電信、微波收發站(含基地臺)  
      3. 電視、廣播訊號收發站  
      4. 纜線附掛桿  
      5. 衛星地面站  
      6. 輸配電鐵塔  
    7. 電線桿    
      8. 配電臺及開關站  
      9. 抽水站  
      10. 自來水加壓站、配水池  
      11. 檢查哨  
      12. 航空助航設施  
      13. 輸送電信、電力設施  
      14. 輸送油管、水管設施  
      15. 有線電視管線設施  
      16. 其他管線設施  
    (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戶外廣告物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
    (十二)私設通路   私設通路 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1.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一、本款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二、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小水力發電設施限於利用圳路或其他既有水利設施所設置,且裝置容量不得超過二十百萬瓦;地熱發電設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五十百萬瓦。
    三、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設施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
      2. 再生能源輸送管線設施 限於線狀使用。
    (十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僅限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准之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二、申請用地除位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風景區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依溫泉法公告劃設之溫泉區。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並提供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民宿使用。
    (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並提供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民宿或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住宿、餐飲設施使用。
    (四)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但溫泉法施行前,依水利法建造之水井,曾取得溫泉水權者,其使用分區不受特定農業區除外規定之限制。
    三、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     一、本款應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款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本款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十九)綠能設施     一、本款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二、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二十)動物保護相關設施   1. 動物保護、收容、照護相關設施 一、本款各目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五公頃,且需與動物飼養、照護相關。
    二、本款各目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2.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訓練設施  
      3. 其他動物保護設施  

Section 3. 決定地點

  • 下載清冊網站下面也有一個[GIS地理資訊系統],台糖有在地圖上用紅線框出出租的土地,但這個系統不適合大範圍地檢視土地。
  • 我通常會先篩選出清冊中的一些土地(例如[農牧用地]),在地籍圖資系統上取得這些土地的座標,接著在Google MyMap中標出這些土地,到現場看地時會比較方便。
  • 因為筆者我比較喜歡安靜的環境,所以我會篩選掉附近有大馬路、太多建築物、火化場、機場、焚化爐、垃圾掩埋場的土地。其他篩選條件包括太大或太小。
  • 找到喜歡的土地後,有可能發生一種情況是,台糖並非擁有整塊土地,而是共有,清冊中的分號並非指出該筆土地為共有。該筆土地是否共有可以申請第二類地籍謄本(收費),但最快最方便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到清冊最後一直行所列的[資產課]詢問。
  • 如果有些土地在地籍圖資系統找不到,那很有可能這筆土地已經改段名地號了,可以在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新舊地號查詢。也有一些是在地籍圖資系統找不到,也查不到更改段名的紀錄。筆者有打電話去台糖問過,這類土地通常是還在處理中,所以也建議先不要考慮租賃這些土地。
  • 清冊中的地類也可能有誤,也就是說,清冊可能寫說某塊地為[農牧用地],但在地籍圖資系統上卻不是[農牧用地]。
  • 台糖農地出租查詢可以查快要租約期滿的土地,我猜應該租約期滿後,就會在下一次清冊更新時列入。這個功能在你對某一段名的土地有興趣,但目前沒有你想要的地號,就可以來這裡查。

Section 4. 決定作物

  • 目前地上物
  • 水、電來源
  • 土質
  • 適合作物
  • 隔音植物,金露花,大葉黃楊,木麻黃,金榕
  • 高度,密度,生長速度,價格,照顧

Section 5. 聯絡

  • 雖然清冊上是寫聯絡[資產課],但農牧用地是屬於[農場課]負責,[農場課]的電話參考這裡。土地依段名的不同,又分屬[農場課]之下不同的單位所管轄。台糖的中彰區處組織結構圖可以參考這裡。讀者先決定要租用的土地是哪一個段名,然後再打電話去[農場課]問是哪一個單位負責。例如筆者想租台中市后里區牛稠坑段的土地,從[農場課]問到是[聚興農場]負責的,就要再聯絡[聚興農場]。這裡是[農場課]之下各單位的電話。下面列表跟組織結構圖有點不同,不知道哪一個比較正確。
  • 埔里園場049-2988091
    元埔園場04-8887248
    山仔腳農場04-23802730
    聚興農場04-25361984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一段258巷3號
    外埔農場04-26833267
    溪州農場04-8887248
    后里農場04-26833267

Supplementary Section 關於地籍圖

  • 筆者最常使用查詢地籍的工具是地籍圖資系統
  • 要查詢地籍圖也可以參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搜尋欄位右邊有一個選單按鈕,點進去後選擇[圖層設定],會跳出[已選取圖層列表],按下[開啟圖層套疊]按鈕,在[土地圖層]類別中,有個[地籍圖(僅供參考)],點選後即會顯示土地邊界。這裡也有框地測量面積的功能,非常好用。
  • 如果想要在本機電腦,利用QGIS之類的軟體檢視完整的地界,可能要買地籍圖,應該可以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購買,先點選[認識測繪資料],切換到[各類圖資簡介]標籤,就可以看到[地籍圖]。
  • 土地段名代碼暨詮釋資料查詢系統,似乎可以下載地籍圖,選擇[縣市別]後,按下[查詢]按鈕,可以看到地籍圖的列表,按下地籍圖右邊一個“目”字型的圖示,點擊後會跳出視窗,在表格的最後部分有個[圖層取用限制],目前顯示是[暫不提供下載]。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58空間資訊網也可以查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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